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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私设暗管排污和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污?

作者:法岸环境律师来源:法岸环境律师时间:2018-07-02 13:52:3浏览次数:5845次

【问题】
我局辖区内有一家生产无纺布的企业,按该企业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其废水是循环利用,不外排的。该厂以废水过多利用不完为由,用泵和软管将废水抽到厂内一个围堰的缝隙处排放了。现在我局在定性上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缝隙处算作非法定排污口,应该定性为私设排污口;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性为私设暗管。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定性为违法设置排污口,还是私设暗管?应如何处罚?行政处罚完后是否还要移送公安拘留?
某县环保局
【解答】
一、什么叫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污?
排污口是指污染物从排污单位排出、流出的地点,是排污单位生产区域与外界环境的交界处。
所谓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污,就是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进行排污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规定以及企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可以设置排污口的,但是企业却没有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进行排污。
二、什么叫私设暗管排污?
暗管则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大多设在厂区内部。当污染物通过暗管排放到外部环境时,暗管的末端即是排污口。
私设暗管排污的情形有,一是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经审批的环评文件要求污染物是不得外排的,但企业通过隐蔽的方式设置了排污管道外排了污染物;二是在规定的排放口之外,通过隐蔽的方式为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另行设置排污管道进行排污的行为。
三、本案的企业应如何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废水是不得外排的,即不得设置外排的排污口,而该企业无视环评文件的要求,通过围堰的缝隙处排放了废水,很明显其以上行为是符合私设暗管排污情形的。
故此,贵局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行处罚。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上述规定,贵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后,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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